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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设备检测公司:新修订的《消防法》全文

返回列表 来源:admin 浏览: 发布日期:2021-03-14
 消防维保新修订的《消防法》全文


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19。特此宣布,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过了《消防法》修正案,其中有11项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并减少火灾隐患,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这项法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灭火并重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依法接受部门监督, 单位的全部责任, 公民的积极参与,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的消防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中的消防工作,在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下,协助消防救援机构; 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 核电厂, 和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设施,由其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遵守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保护消防设施, 防止起火, 并报告火灾警报。所有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构, 组织, 企业, 机构和其他单位,加强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规的宣传,并监督 指导, 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和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 相关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防火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教学, 和培训。

消息, 收音机, 电视及其他有关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应面向社会。

贸易联盟,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组织应结合各自工作目标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 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使用先进的消防和紧急救援技术和设备;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于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和奖励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防火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纳入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置, 消防局 消防供水, 消防通讯 消防车通道 消防设备, 等等。 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该进行调整和改进;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不足或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它应该被建造, 重建, 配备或经过技术改造。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造, 设计, 建造, 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

第十条对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审查结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应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未对特殊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项目如果施工单位未能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有关部门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施工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检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抽查。

应当依法接受消防检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如果尚未通过防火验收或未能通过防火验收,禁止使用; 其他依法未通过抽查的建设项目,它应该停产。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的具体方法, 防火验收, 对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和抽查,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房屋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切勿投入使用或营业。

第十六条器官 组织, 企业, 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消防和紧急疏散计划;

(2)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3)每年至少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了确保它是完整有效的,检验记录应完整,准确,备案以备将来参考;

(4)确保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确保防火和防烟分区以及防火间隔距离符合防火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负责单位消防安全的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当确定可能发生火灾并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单位。被确定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的关键单位,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除了履行本法第16条规定的职责外, 关键消防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经理,组织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的关键部分,设置消防标志,实行严格的管理;

(3)进行日常防火检查,并建立检验记录;

(4)对员工进行职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负责统一疏散通道统一管理的人员, 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居住区的房地产服务公司应当在管理区内维护和管理共用的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储和操作不得与居民处所在的同一建筑物内。并且应与居住地保持安全距离。

哪里生产的地方, 贮存, 或其他商品的业务与居住地位于同一建筑物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行大型群众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证,制定消防和紧急疏散计划并组织演习,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划分,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完整, 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疏散迹象, 应急照明设备和消防车通道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由于特殊情况(例如建筑)需要使用明火,批准程序应按照规定事先处理,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法规。

进行电焊的人员, 气体焊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以及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员,必须具有工作证明,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建立工厂, 仓库, 生产专用站和码头, 贮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它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的气体和液体加气站, 供应站, 调压站应将其安装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工厂 为生产而设置的仓库,特殊车站和码头, 贮存,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的气体和液体加气站, 供应站, 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部门在限期内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 贮存, 运输, 销售, 使用, 和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必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禁止将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运输到公共场所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料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 出售或使用被国家明确淘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消防产品。

依法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通过具有法定资格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后,只能生产 出售和使用。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防火产品目录,它是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的。

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最新开发的防火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措施,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人员,只能生产 出售和使用。

根据本条规定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 建材和室内装修及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室内装饰和拥挤场所的装饰,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和不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电气产品和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气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和使用以及设计, 铺设 维护和测试其配线和管道,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拆除或禁用消防设施或设备。消防栓不得埋葬, 被困 覆盖, 或被火隔离距离占据。不要占据, 阻塞或关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和消防车通道。在人多的地方的门窗上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消防和救援。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公共消防设施,如消防供水, 消防通讯 消防车通道应保持完整有效。修路, 停电, 切水 通讯线路的中断可能会影响消防队的消防和救援行动,有关单位必须提前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组织建立和监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丰收季节, 森林和草原防火期, 主要的假期和火灾多发的季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大规模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生产,经营场所的集会场所和企业。 店铺, 运输, 并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以确保火灾的公共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如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 消防设施测试, 消防安全监控, 等等。,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并依法取得; 依法 行政法规,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实践标准,接受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委托,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的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员的培训,加强防火, 消防和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备,进行消防工作。

乡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自愿消防队,进行消防工作。

第三十七条国家综合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抢险救援工作,重点是抢救人员的生命。

第三十八条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消防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 根据国家法规,组织和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和维护的设备及器材,提高消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单位的消防工作:

(1)大型核设施, 大型发电厂 民用机场 和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大型仓库和基地,用于存放重要的可燃物;

(4)除第一个规定外,其他火灾危险较大,远离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的大型企业, 第二和第三项;

(五)远离国家消防综合救援队的古建筑管理单位,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十条设立专职消防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告给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以接受。

专职消防队成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器官 组织,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如所须,建立各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例如自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自我预防和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供专业指导; 根据灭火的需要,可以动员并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消防工作。

第四章消防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提供人员和设备进行消防和紧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四条发现火情的,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免费提供方便的闹钟,不要阻塞警报。严禁举报虚假警报。

在人多的地方开火,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并指导现场人员的疏散。

在任何单位开火必须组织部队立即进行战斗。邻近单位应提供支持。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往火场,营救遇险的人,排除危险,把火灭了。

第四十五条消防机构应当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现场的灭火工作,危难者的生命安全应被放在首位。

根据灭火的需要, 总司令有权决定以下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切断电力传输,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限制火和电的使用;

(3)划定警告区域,实施当地交通管制;

(4)利用附近的建筑物及相关设施;

(5)为了营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损坏建筑物, 靠近火场的建筑物或设施;

(6)调动水源供应, 电源, 供气, 通讯, 医疗救援, 运输, 环保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急火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动必要的物资支持灭火。

第四十六条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应当参加大火以外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消防船去执行消防或者紧急抢险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的限制, 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令信号其他车辆 船只和行人应该让路,不要穿插和超车; 收费公路和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官应确保消防车和消防船迅速通过。

消防员赶赴火灾或紧急救援现场,并动员了灭火设备和材料,需要铁路 水路或航空运输,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消防车, 消防船和消防设备, 设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紧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 专职消防队进行消防和紧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该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和志愿者消防队参与加油战斗, 灭火剂 设备, 以及外部单位大火消耗的设备。赔偿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

第五十条:对于受伤的人, 因参加消防或紧急救援而致残或死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和养老金。

第51条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关闭火场,负责调查起火原因,计算火灾损失。

大火扑灭后,发生火灾时,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提供有关火灾的真实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应: 根据火灾现场检查, 调查, 以及相关的检查和鉴定意见,及时准备火灾事故证明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系统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敦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消防机构应当监督检查消防机构对消防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组织, 企业, 依法设立机构和其他实体。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和检查,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和派出所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提供凭证。

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无法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件或危险场所采取临时密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消防监督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如果发现该地区存在影响公众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指示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被纠正。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防火验收, 根据法定权力和程序记录随机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平心而论, 严格的, 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检查 记录随机检查, 和消防安全检查, 等等。不收取任何费用,您不得利用自己的职位谋取利益; 您不得使用自己的位置来指定或伪装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 或为用户和建筑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的建筑单位。

第五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和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违法行为, 消防和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收到举报或指控的代理商,应根据其职责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机构应当责令中止施工, 暂停使用, 或根据其各自的功能和权力中止生产和业务。处以不少于30的罚款,000元,但不超过300元,并处以人民币000元的罚款:

(一)依法接受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尚未根据法律进行审核,或者审核后不合格,未经授权的施工;

(二)依法接受消防检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尚未被消防部门接受或未能通过消防部门的接受,未经授权投入使用;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经依法检查,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4)公众地方经检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未经授权投入使用和业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在接受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少于5的罚款000元。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建设,处以不少于10的罚款,000元,但不超过100元,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设计单位或者建筑企业降低设计施工的消防技术标准;

(二)建筑设计单位没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三)施工企业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项目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施工企业的勾结;伪造,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下令改正,处以不低于5欧元的罚款。000元,但不超过50元,000元:

(1)消防设施的配置和设置; 设备或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是没有保持完整和有效;

(2)损坏, 盗用 或擅自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和设备;

(3)占领, 封锁 关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4)嵌入, 封闭, 屏蔽消火栓, 或占据火源分隔距离;

(5)占用, 堵塞, 并关闭消防车通道阻止消防车通过;

(6)在拥挤的地方,门窗上有障碍物影响逃生, 消防和救援;

(7)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一个人有第二个, 第三, 第四, 以及上段的第五种行为,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幕有表演, 第四, 第五, 以及本文第一段的第六段,被命令改正后,拒绝改正,强制执行必要的费用应由犯罪者承担。

第六十一条生产场所 贮存,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操作应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能与住所保持安全距离,为了中止生产和业务,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元,并处以000元的罚款。

生产地 贮存, 并且其他物品的操作与居住地位于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常州市厨房灭火系统施工处罚法》的处分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 店铺, 运输, 卖, 使用, 或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将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运输到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虚报火警;

(四)妨碍执行消防车,消防船的任务;

(五)阻碍消防组织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63条违反了本法的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情况严重的话被拘留不到五天:

(一)进入违反消防安全法规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 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吸烟,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的,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被拘留不少于10天但不超过15天,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情况不太严重,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下的罚款:

(1)指示或强迫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风险的作业

(二)疏忽引起的火灾;

(3)火灾后封锁警报,或者负责举报的人没有及时向警方举报;

(4)扰乱火灾现场的秩序,或拒绝执行火场指挥官的命令,影响消防和救援;

(五)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6)未经授权擅自启封或使用被消防和救援机构密封的场所或零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或销售国家明确淘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或消防产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拥挤的地方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确淘汰的消防产品的,限期改正; 那些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更正的人,处以不低于5欧元的罚款。000元,但不超过50元,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000元; 如果常州市厨房灭火系统施工情况严重的话为了中止生产和业务。

消防救援机构应: 就本条第二款而言,除了依法惩罚使用者外,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确淘汰的消防产品,应当报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六条电气产品和燃气器具的安装和使用, 以及设计, 铺设 维护和测试其电路和管道,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限期改正; 那些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更正的人,下令停止使用,罚款不少于1,000元,但不超过5元,可同时征收000元人民币。

第67条:器官 组织, 企业,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机构和其他实体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和第21条, 本法第2款,限期改正; 那些没有在期限内进行更正的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警告。

第六十八条在拥挤的地方发生火灾,现场的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组织和指导现场人员撤离的义务,情节很严重不构成犯罪,被拘留不少于5天但不超过10天。

第六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 消防设施测试, 等等。 发出虚假文件,下令改正,处以不少于50的罚款,000元,但不超过100元,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元罚款;000元至50元,000元; 如果有非法收益,没收非法所得; 给别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业或者撤销相应资格和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别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业或者撤销相应资格和资格。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外,该决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消防和救援机构根据各自的权力作出。

那些被命令停止施工的人, 停止使用, 暂停生产或业务,整改后,应当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过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建造 使用, 恢复生产和运营。

如果该方未执行中止生产的决定, 商业, 使用, 或在期限内施工,由做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强制执行。

为了中止生产和业务,那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更大影响的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忽略他们的职责, 并为了个人利益从事舞弊行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依法处罚:

(1)批准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项目,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通过考试的场所, 防火验收 以及消防安全检查;

(2)不合理拖延消防设计审查, 防火验收, 和消防安全检查,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的;

(4)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 销售单位, 或为用户提供的消防技术服务组织或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 建筑单位, 或根据自己的位置伪装地指定;

(5)使用消防车, 消防船 和消防设备, 与消防和紧急救援无关的设备和设施;

(6)其他滥用权力的行为, 失职, 和谋取私利的舞弊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人员,例如建筑, 产品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 等等。 滥用权力 忽略他们的职责, 在消防工作中实行favor私。不构成犯罪,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消防设施;指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栓系统, 防烟排烟系统 紧急广播和应急照明, 安全疏散设施, 等等。

(2)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防火的产品, 消防和救援, 防火, 避难所, 和逃脱。

(3)公众聚会场所,指酒店, 餐馆, 购物广场, 集市, 客运站候车室 客运大楼候机大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 体育场, 大厅, 和公共娱乐场所。

(4)人口稠密的地方,指公众聚集的地方,医院的门诊楼和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 图书馆 食堂和宿舍,疗养院,孤儿院苗圃,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厅 博物馆展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职工宿舍,旅游和宗教活动场所, 等等。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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